各进驻单位: 为认真践行“敬老文明号”的创建精神,树立尊老爱老、惠老助老的政务服务形象,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经研究,制定《厦门市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老年优先”服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给老年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利的行政服务,加强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根据《厦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厦老龄委〔2014〕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服务中心各服务窗口(公安分局出入境窗口、公证处窗口因客观原因暂除外)。 第三条 服务内容:“老年优先”服务对象为70周岁以上老年群众,可免排队取号,由中心志愿者直接引导到对应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 “老年优先”服务工作要求: (一)针对70周岁以上老年群众,中心志愿者应细致耐心导询导办,并代为填写申请表、陪同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到态度诚恳,规范服务,设身处地为其提供帮助。 (二)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提供优先服务,因条件不具备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优先服务的,须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三)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应对窗口“老年优先”服务工作情况予以记录。 第五条“老年优先”服务考核内容: (一)窗口工作人员提供“老年优先”服务后,按照中心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加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无故拒绝提供优先服务的,经调查,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季度及年度绩效考核中扣减部门和相关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分值。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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