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含电子签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向原厦 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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